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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8

申请成为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申请40元/㎡的补助资金!由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的《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从申报条件、申请流程、补助方案等方面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报提供“操作手册”。

节能,是一项全民工程。《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正式拉开帷幕,其也将作为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一、申请示范项目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报一年内完成改造,最终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不小于20%。

并不是所有公共建筑都具备申请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资格。

    首先,示范项目应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住宅、工业建筑外的的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改造内容也有讲究,若想申请为示范项目,就应从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最重要的是,改造后要实现建筑节能率不小于20%。

此外,《办法》还规定,示范项目自申报完成之日起1年内就要完成改造。签订示范项目合同之后,要在建筑物内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监测系统,并将能耗数据传输至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于改造全程接受监测。同时,应提供节能改造前不少于1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用电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以进行最终改造效果的评测。

二、如何进行申请?

——公共机构类示范项目,应通过招投标确定节能服务机构。

示范项目由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实施全过程监管,其申请流程主要分“三步走”。

一个项目要落地,具体方案必不可少,机构申请时要走的第一步,就是委托节能服务机构编制《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并签订节能改造合同。

走完第一步,机构就可以提交示范项目申报材料了。根据《办法》,申报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几项:《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书》、《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节能改造合同》。

最后一步将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节能量预评估报告。到此,所有申请流程才算“走完”。

需要提醒的是,除了以上“三步走”申请流程,公共机构类示范项目还比社会投资类多出一步——公共机构类示范项目在申报前,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节能改造任务制定本单位综合节能改造项目申请书,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局确认后,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通过招投标确定节能服务机构。而众多社会投资类的高端写字楼则由业主或经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节能服务机构,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共享节能利益。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于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是本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鼓励对象之一。公共机构类示范项目初步审核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实施。

三、怎么获取补助资金?

——补助金额为40元/㎡,可申请一次性或分两次补助。

为了鼓励示范项目顺利开展节能改造工作,《办法》规定,示范项目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助,其补助标准为: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少于20%的,按40元/㎡进行补助。不过,已获得各级财政节能减排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补助资金。

示范项目申请补助资金,有两种方法——可一次性申请或分两次申请。

符合补助条件,可一次性申请发放财政补助的机构,示范项目经节能量审核机构最终现场测评合格后,持《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竣工验收报告》、《节能量终评估报告》等资料就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请一次性补助资金。

此外,如果是公司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来申报示范项目,且符合补助条件,可分两次申请发放财政补助。第一次为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持《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竣工验收报告》、《节能量预评估报告》等资料就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请第一笔50%补助资金;第二次为示范项目经节能量审核机构最终现场测评合格后,申报单位持《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竣工验收报告》、《节能量终评估报告》等资料向市建设局申请剩余补助资金。

市建设局在收到补助资金申请后,将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并在市建设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根据市建设局的审核同意意见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不过,经节能量审核机构测评不达标的项目,应在收到项目不达标通知半年内完成整改;逾期整改节能率仍低于20%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已拨付的补助资金须在1个月内退还市财政局。

四、为何要鼓励申请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完成3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丰厚的补助资金,无疑是对各单位前来申请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一项鼓励。

2015年我市被选为全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获财政部第八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6000万元用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完成3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且改造后节能率不小于20%。

300万平方米的节能改造面积并不是最终目标,只是我市拉开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帷幕的“序曲”,运用资金补助的方式,以期激发全市公共建筑的改造热情,最终实现全民节能,践行“绿色发展”。

五、申请补助过程有何注意点?

一是如下五种情形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

1、未按备案的实施方案进行改造,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2、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3、拒不配合宣传交流的;

4、改造后经测评最终节能率未达到20%的。

5、自完成申报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改造目标的。

二是如下三种情形停止拨付、并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处理:

1、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的;

3、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209号